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让参保人员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确行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配合医护人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为基本医疗需求服务的作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自觉抑制不必要的医疗需求,减轻不必要的个人负担;根据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特拟定参保病人就医须知:
(一)参保病人就医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与其他病人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歧视参保病人;
2.享有对医疗费用知情权,享有对疾病诊断、检查、用药、治疗和医疗费用的咨询权。有索取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权利;
3.对提供的全自费项目及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的项目有要求医务人员给予说明的权利;
4.医院违规要求参保人员在门诊交纳住院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有拒付的权利;
5.有监督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常规和医保政策的权利;
6.对医院收费行为及服务态度等有意见时,有向医院医保科及向省社保服务中心、市社保局投诉的权利。
(二)参保病人就医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抑制不必要的医疗需求,配合医务人员“杜绝浪费、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消费”;
2.配合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不能干预医务人员执行诊疗常规;
3.不能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提供条件。不能用自己的医保卡开药给他人使用;
4.不能违反医保政策“点名开药、点名检查、超量要药”;
5.不能违反医保政策,无理要求医师违规开与诊断疾病不相符合的药品和检查;
6.不能违反医保政策,要求医师违规使用“限用或禁用”的药品;
7.不能违反医保政策,无病开药(检查)、突击开药(检查)、突击医疗消费;
8.不能挂床住院。未达到入院标准的,不能强行提出住院要求。达到出院标准的,不能强行要求继续住院。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不履行义务,不听劝阻,无理纠缠医护人员的,医院有权扣留《社会医疗保障卡》,移交社保服务中心处理。社保服务中心将依据违规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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