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党的领导,实现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在医院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准则》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党委是全院工作的政治领导核心,对全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并应对全院的工作实行保证监督。党委工作的根本任务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卫生局党组、医院全体党员大会的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以保证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提高两个效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研究制定全院卫生工作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全院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三条:医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医院党委会领导全院党的工作,向医院党员大会和卫生局党组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的正确贯彻执行,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卫生局党组的指示和医院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医院党委书记。
(三)审议通过下届医院党委候选人建议名单并上报审批,审议通过医院党委向下次党代表大会或全体党员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医院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
(四)审议全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审议全院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就其战略方针和基本原则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五)决定全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审议决定全院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
(七)对医院行政和工、青、妇组织提出的需要由医院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八)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九)做好全院职工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十)讨论和决定党委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工作。
第三章
领导原则
第五条: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党委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正确处理书记和委员的关系,委员和书记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利。书记是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对党委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支持、帮助和检查委员的工作;委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
第七条:党委会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决定;或报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党委委员、书记都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复议,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都要坚决执行。
第四章
党委委员
第九条:委员的权利
(一)在党委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党委会集体和个人的工作、思想、作风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可以受党委会委托就某些问题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听取情况汇报。
(四)阅读有关文件、列席有关会议。
(五)参与推荐重要干部人选,评议领导干部工作,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和罢免不称职的干部。
第十条
委员守则
(一)加强马列主义基础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的学习,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二)增强全局观念、维护班子团结,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搞分散主义、小团体主义和宗派主义活动。
(三)严肃认真地贯彻党委会作出的决议,积极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本职工作。
(四)对会议和文件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不许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五)深入基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经常了解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职工群众的反映,并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六)带头执行中央、省上和卫生局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凭借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家属、亲友等谋取私利。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党委会由书记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必须由全部委员参加,并且党政主要领导要同时到会。
(三)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至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同时提出。
(四)会议记录工作由党办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议事规则
(一)议题的提出: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1/2以上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作为党委会的正式议题;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承办。
(二)议题确定的原则:党委会的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对要讨论的问题,党委书记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拿出具体意见。
(三)议事程序:首先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第二,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第三,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最后到会的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表决方法
(一)党委会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算通过。
(二)表决要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要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要做好记录,并由会议的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决策的实施
(一)党委会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或指定的委员)负责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
(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会后要及时形成党委文件,由书记签发,并视其内容通报到各党支部。
(三)贯彻落实党委会作出的决策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检查和反馈。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程序参照党政联席制度执行。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委每年向卫生局党组报告一次全面工作,遇到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坚持逐级请示制度。一般不搞越级请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党委接到下级请示后,应及时做出明确的答复。
第七章
文件审批
第十九条: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院方针、政策性的文件,原则上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由书记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党委和行政联合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党办、院办会稿,党委会讨论通过,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由书记批办,对其中一些重要文件,要经过党委会讨论研究,拿出贯彻意见后,再组织实施。
第八章
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说实话、办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谋利益,是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十三条:党委委员要深入科室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至少每年写出一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前,要亲自参加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有的还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五条:党委委员、书记要模范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要自觉遵守中纪委和卫生局党组及本院制定的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努力做到勤政廉洁、公道正派、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全院职工的信赖。
第九章
党内监督(含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党委委员和书记要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全院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中,防止党内不良倾向的发生,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是否认真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四)是否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
(五)是否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党委委员、书记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委员的监督职能,认真听取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医院党的建设的意见,自觉接受卫生局对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情况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按上级规定认真执行个人收入审报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党委工作公开化制度。凡属于公开的党委工作情况和党委委员、书记工作、生活情况,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六)坚持党委(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正常政治生活。从思想上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团结、提高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方法。
2、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
4、院领导成员除参加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5、民主生活会的程序:
(1)会前,书记要与党委成员通气协商有关事项。
(2)生活会的日期和中心议题确定后,要提前通知各领导成员做好准备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员参加。
(3)指定记录员,详细记录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缺席者要写明原因)、记录人等。
(4)会上,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统一思想,并通报会前整理归纳的党内外群众意见。
(5)领导成员发言、交心。各自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批评,对照检查,互相交换意见,开展批评,提出希望和改进建议,理出班子共性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制订改进措施。
(6)将生活会记录及简要情况报上级党组织。
(7)落实改进措施,每半年检查一次,改进情况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汇报。
第十章
党纪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党组织应当认真分析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产生错误的原因,注意本人的一贯表现,及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具体情况分析,做到正确处理,经受历史考验。
第三十条: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
第三十一条:党纪处分工作的程序:一是党组织确定和组织专门的工作组对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并写出报告;二是由组织确定的同志与违反纪律的党员谈话,并将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与犯错误的党员见面,认真听取该党员对错误的说明和申辩,凡属正当理由,应予采纳进行复查。三是支部委员会对党员的错误事实研究分析,提出初步的处分意见,交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四是召开党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应通知犯错误的党员到会,允许犯错误党员申辩,同时其他党员也可以为犯错误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以党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加表决。五是党支部委员会将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并将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的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党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报犯错误党员的审批材料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上级党的委员会对党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由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由下级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第三十三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卫生局以上委员会审查批准。担任领导职务党员的纪律处分,应按干部职务的审批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党员,后来延长留党查看期或开除党籍的,应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执行党的纪律原则是:第一实事求是;第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四是民主集中制;第五是有错必纠。
第三十五条:执行党的纪律的要求:第一、事实清楚;第二、证据确凿;第三、定性准确;第四、处理恰当;第五、手续完备。
第十一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费的收缴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对自己组织应尽的一种义务,又是党员在经济上支持党的工作的一种表现,同时,还是党员和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势。党支部应当把党费的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经常教育党员认识交纳党费的意义,督促他们自觉地按规定交纳党费。
积极分子入党后,应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期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主动由本人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一)缴纳比例:
1、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按0.5%缴纳;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月工资收入在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2、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5000元以上者按1%缴纳党费。
(二)月工资总额包括:
1、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工资之和;
2、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党员: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
3、自愿多交不限;
4、停薪留职或学习的党员,按工资比例规定执行;
5、留党查看处分的党员,在查看期内仍按规定交纳党费;
6、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每月9日之前交纳。
7、党员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交纳党费,在支部大会上进行检查批评,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8、各党支部(党小组)党费于每季9日前上交给党委组织委员,由组织委员向卫生局党委办交纳党费。各支部(党小组)不得挪用党费,不得延期交纳党费。
9、年终向各党支部(党小组)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并上报卫生局组织部,同时各支部要向党员公布收缴党费情况。
第四十条: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支部(党小组长)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并按时上交。
2、支部(党小组)要建立党费收缴明细登记薄,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要按月逐个进行登记,并每季公布一次。
3、党支部(党小组)应建立党费收缴明细帐(统一明细帐本)。同时记入党员党费证内,并签名或盖章。
4、组织委员在收到下级党组织上交的党费和明细表时,必须开写收据,收据一式两联,一联存根,另一联由交款单位存查。
5、每年检查一次党费帐目管理情况。
6、党费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管理党费时,必须认真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必须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并将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帐薄、文件等列出移交清单,会同党委(支部)负责人,当面向接替人逐项点清,并由移交人、接替人、党委(支部)负责人在移交清单上分别签字,以便存查。
第四十一条:党费的使用
留用的党费,主要用于党的活动和党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党费报销要凭有关单位开写的单据,并写清事由,经手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方能入帐报销。党费帐据、凭证的填写与保管办法是:
1、各种帐据、凭证,应按所设科目和凭证内容逐项认真填写,填写不能用圆珠笔、字迹要清楚,不得随便涂改,按规定限期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党费帐据,各种凭证、党费公布报告表、装订成册,并按先后顺序编号,保存十年。
3、保存期满,销毁帐据时,必须经同级党组织批准。销毁前要对帐据进行核对,并填写党费帐据、报表、销毁清单,由党组织负责人会同党费管理人员一起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永久存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属院党委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发文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本网站健康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疾病诊断及治疗的依据,请就近寻求专业医师的帮助
医院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文坛路6号 海口市解放东路15号 服务热线:0898-65222333 65222666 66111120 66110087 传真:0898-65388212 邮编:570102 琼ICP备17004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