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继续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2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院治疗的新冠患者信息认定问题
新冠患者信息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大疫情网)为准。各级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综合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琼新冠指综〔2023〕15号)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诊断,如实填报传染病个案信息,查缺补漏,及时将新冠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信息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大疫情网)进行网络直报。对于因迟报漏报导致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新冠患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能申报财政补助的,由相关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二、关于新冠患者入院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界限认定问题
(一)患者入院治疗新冠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可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谁申报、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对无新冠诊断、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对极少部分暂时未能明确认定的费用,新冠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可采取“先收费,再明确”的方式执行,即由患者先行负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待后续明确认定结果,再将符合规定的费用退还患者,同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二)患者住院治疗新冠过程出现生育的,发生的新冠治疗及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参保的女职工患者,用人单位在办理其生育津贴申领时,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相关生育信息材料在医保系统录入生育登记信息后,按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三、实施“乙类乙管”前新冠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申报
财政补助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4号)要求,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7日期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收治新冠患者,因此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退还新冠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进行垫付,财政再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新冠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此前未上报的新冠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信息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大疫情网)进行网络直报(备注标明补报,发病与诊断时间应据实填写,补报范围为2022年12月6日0时—2023年1月7日24时期间发病并诊断的病例)。2022年发病及诊断的病例补报录入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24时。
四、关于俯卧位通气治疗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问题
新冠救治医疗机构对具有重症高风险因素、病情进展较快的中型、重型和危重型的新冠患者开展俯卧位通气治疗,临时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同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执行时间与“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时间一致。
附件:
1.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综合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的通知
3.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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