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投诉建议

健康热线:0898-65222666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优化医保政策,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1.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支付。

2.新冠患者入院治疗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无法分开结算的住院费用一并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结算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医疗机构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

3.上述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

1.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选择“新冠门诊”类别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其中使用的药品须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医保政策的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报销,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且具备联网结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所收治的新冠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纳入医保新冠专项保障范围。

二、持续优化医保药品目录,不断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相关新冠治疗药品延续执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我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可结合我省实际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拓宽“互联网+”医保服务,方便参保患者在线诊疗

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救治“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琼医保〔2022〕322号)要求执行。新冠相关症状的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医保基金预付

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不断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参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行新冠治疗药品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切实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已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及医疗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对新冠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视情况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三)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加强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提高患者及医疗机构对政策的知晓率。

六、做好医保待遇衔接,确保患者正常享受保障待遇

为尽最大可能让新冠患者都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城镇从业人员医保断保人员,应按照医保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及时补缴保费;尚未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23年2月28日(含)前参保缴费,其待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报销比例不降低。

七、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充分认识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责任、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本通知事项自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钟媛慧,66531812;

省财政厅:申志耘,68531776;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高炳乾,65357310;

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窦建锋,65370675。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版权所有: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本网站健康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疾病诊断及治疗的依据,请就近寻求专业医师的帮助

医院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文坛路6号 海口市解放东路15号 服务热线:0898-65222333 65222666 66111120 66110087 传真:0898-65388212 邮编:570102 琼ICP备17004122号